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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认知之十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来源:ML米兰体育网址    发布时间:2024-10-16 23:23: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履行某项公务的职责和能力但却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达到了一定程度。

  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审计,只要能认定国有公司、企业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

  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的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些省市司法机关对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作为当地适用的规定,如:

  上海市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法[2008]143号)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2013年9月18日)中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很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可以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中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国有建筑施工公司工作人员及非国有建筑施工公司中代表国有出资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可以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从而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属一般失职行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人员。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的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考虑历史条件、企业未来的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注意详细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区分界限。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要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充分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国有建筑施工公司工作人员及非国有建筑施工公司中代表国有出资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预防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应注意:

  1、在思想上应当认识到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本人职务相关工作的重要性,这是预防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关键。

  2、注意常见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等。

  3、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避免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避免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994年9月,长沙市委决定成立长沙市环线月,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金额来源为国有资产,与长沙市环线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实行2块牌子1套人员。公司设总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各1名,由总经理委派,董事会聘任,总工程师向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技术工作。

  2007年11月,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担长沙市的轨道交通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长沙市人民政府为其出资人,并授权长沙市财政局履行轨道集团出资人的职责。

  1995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任长沙市环线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科副科长,1996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任长沙市环线道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1998年12月,被告人蒋某某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00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环线建设规划方案审查工作、协调处理环线规划在城市总体设计和区域控制规划的衔接等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有关设计的委托及审查工作、协调处理技术问题、协助做好环线道路施工的技术交底、管线综合、工程验收、工程预决算等工作;2005年4月,被告人蒋某某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同年,受聘为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009年8、9月,被告人蒋某某先后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分管内部财务支出和过江通道、轨道公司项目建设工作;2011年,主持集团公司日常工作,负责办公、行政、工程建设工作。主管办公室、行政管理部、工程建设部、1号线号线号线西延线建设公司及配套项目建设公司,分管合约部、基础设施建设公司。

  2009年9月24日,中铁五局第一工程公司中标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标的土建工程项目,黄某某担任项目负责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2号线建设公司具体负责管理该项目。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在该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2号线标项目部在橘子洲站连续墙南北侧6米范围内、东西端9米范围内需进行袖阀管注浆,但考虑对连续墙旁边的一棵300年的古樟树需进行保护,在古樟树根系范围内不能带压力注浆,黄某某口头将该情况向被告人蒋某某及建设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汇报,被告人蒋某某认同黄某某提出的不带压注浆方案,但未明确表态按何种方案施工。后该项目部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在古樟树的面积为300平方米的范围内未带压注浆,但施工方上报注浆计量时却按原施工设计图纸的工程量上报,业主方的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均在虚报了工程量的付款签呈件上签字同意,建设公司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部门亦在付款签呈件上签署审定意见,之后交被告人蒋某某审核。被告人蒋某某作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在审核计量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未曾发现此处应扣除少注浆的工程量,亦在签呈件上签字同意付款,之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陈某及董事长彭某先后签署了同意付款的意见,最后导致工程进度款被施工方冒领205.3048万元。

  自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利用担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和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28人人民币134.3万元、购物卡26.5万元、金条3根合计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以上被告人蒋某某共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6.4万余元。

  (一)2008年5月、2010年12月,湖南沙坪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蒋某某任职的长沙市环线道路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承接了武广客运专线长沙站地下配套交通枢纽工程地下停车场第一标项目、湘府东路道路工程第二标段建设工程,为感谢和谋得被告人蒋某某的关照,2003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2年春节,湖南沙坪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先后28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0.5万元,共计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05年的5、6月的一天,湖南顺天建筑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桂花路改扩建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长沙市一休闲中心送给时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总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09年,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武广客运专线新长沙站地下停车场耐磨地面及附属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工程于2010年竣工。

  2005年端午节开始至2012年春节,吴某某每年的春节、端午节及中秋节,共计21个节日每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共计收受人民币10.5万元。

  (三)2008年至2012年,为谋得和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地铁设计项目中的关照,广州地铁设计院有限公司院长刘某某先后10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6万元。其中2008年中秋节、2009年至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及2012年春节,8次各送人民币0.5万元,2011年3月、5月,2次各送人民币1万元。

  (四)2009年至2011年,为谋得时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勘察设计项目、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标段勘察设计项目、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标段勘察设计项目中的关照,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某于2009年端午节、2010年和2011年春节,先后3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金额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3次共计金额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

  (五)1998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洪山庙桥梁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湖南大学设计院确定邵旭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邵旭东为该项目多次找到业主方代表即时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的被告人蒋某某,希望在该方案确定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蒋某某的支持。在方案确定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推荐了邵旭东的设计的具体方案,长沙市人民政府最终确定使用该设计的具体方案。为感谢被告人蒋某某的关照,邵旭东分别于2002年5、6月的一天和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6万元和4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

  (六)2004年,长沙市规划设计院与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合作进行长沙市三汊矶大桥建设设计,中南大学戴某某教授任该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同年5月以长沙市规划设计院的名义中标该设计项目。为感谢时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蒋某某在设计过程中协调收集多方资料、提出较为合理建议以及工程完工后技术总结工作中帮助获得各级荣誉,戴某某于2004年春节至2007年春节,先后4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2万元、3万元、3万元和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

  (七)2003年至2012年,长沙阁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陆续从被告人蒋某某任职的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总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以下工程:东风路高架桥绿化工程、金霞立交桥东边绿化工程、环线西南段边坡绿化工程、西南段辅道第二标道路绿化工程、环线西北段二标绿化工程、西北环线长益立交桥NN线边坡绿化工程、三汊矶大桥东引桥绿化景观工程、西北环线零星空地绿化工程、武广片区道路绿化二期工程等工程。为感谢和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上述绿化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以及优化设计的具体方案过程中的关照,长沙阁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郝某某先后28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详细情况如下:

  1、2003年上半年,郝某某为了在东风路高架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中,在优化设计的具体方案方面,取得时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总公司总工程师的被告人蒋某某的支持和关照,7、8月份,在该项目工地上,郝某某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06年11月份的一天,郝某某为了在岳麓大道与西北环线相交的北部园林绿化工程中,在优化设计的具体方案方面取得时任长沙市环线建设开发总公司副经理的被告人蒋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在橘子洲大桥下的潇湘大道路边送给蒋人民币5万元。

  3、郝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多年来在其公司承接的绿化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先后于2003年中秋节以及2004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2年的春节,共计26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35万元。其中,每个中秋节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1万元,每个春节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2万元。

  (八)2008年至2011年,为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设计项目中的关照和争取到新的设计业务,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兼长沙市轨道交通项目部经理胡某某,先后4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共计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购物卡,即每个春节送金额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

  (九)为谋得和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标段勘察设计项目上的支持,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院长陈国芳于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2010年和2011年的春节、中秋节及2012年春节,先后7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1万元和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元的购物卡,其中前6次各送金额1万元的购物卡,2012年春节送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

  (十)为感谢和谋得时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项目上的关照,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标项目负责人张某某分别于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中秋节,2012年春节,先后4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金额为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金额人民币2万元。2011年夏天的一天,张某某在被告人蒋某某办公室送给蒋某某价值3.2万余元、重100克的金条1根,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

  (十一至十三)为了谋得和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关照,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主任何根旺于2011年中秋节送给被告人蒋某某重31.107克、价值1.1万余元的金条1根。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工程项目施工中帮助解决的交通疏解、杆线迁移和征地拆迁等方面的问题和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关照,2009年中秋,2010年及2011年的春节和中秋节,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魏瑞先后5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3.5万元。为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年春节,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先后3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对上述款项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

  (十四至十五)为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照,2009年春节、中秋节及2010年春节,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先后3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2010年2月,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项目,为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上述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及谋得在具体施工中给予支持,2010年和2011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各1万元,2012年春节送给被告人蒋某某金额为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2张,被告人蒋某某共计收受黄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7万元。

  (十六至十七)为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项目上的关照,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指挥部副指挥长王某某在被告人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蒋1根重50克、印有“中国黄金财富金条”字样的黄金金条,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2012年春节,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项目经理李海民送给被告人蒋某某金额为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1张。

  (十八)为了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工程建设项目中给予的支持,该公司副总经理苏某某于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均予以收受。

  (十九)为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工程建设项目编排上的关照和谋得继续关照,2010年至2012年的春节及中秋节,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4.3万元。

  (二十)为感谢和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关照,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及2012年的春节,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购物卡各1万元,共计金额5万元。

  (二十一)为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以及谋得继续关照,2010年端午节、中秋节,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及2012年春节,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数额人民币6万元。

  (二十二)为感谢和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标段工程项目上的关照,2011年春节、中秋节及2012年春节,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购物卡各1万元,共计金额人民币3万元。

  (二十三)为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工程施工上的关照,2011年的春节、中秋节及2012年的春节,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购物卡各1万元,共计金额3万元。

  (二十四)为感谢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标段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帮助解决了交通疏解、杆线迁移等问题,以及继续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该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关照,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中铁五局长沙市轨道交通1号线标项目经理杨某先后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1万元和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二十五)为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工程项目上的关照,2010年、2011年的春节、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中,2010年春节送人民币1万元,2011年和2012年春节分别送人民币0.5万元。

  (二十六)为感谢和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工程项目施工上的关照,2010年、2011年的春节、中秋节和2012年的春节,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先后5次各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十七)为感谢和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年春节,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项目经理潘某某先后4次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各0.5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二十八)为谋得被告人蒋某某在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年的春节前几天,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项目经理毋某某送给被告人蒋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2年3月16日,长沙市纪委对中铁二局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标段负责人刘某进行谈话调查时,掌握了被告人蒋某某收受刘某人民币4.3万元的事实,遂于同年4月1日通过长沙市住建委纪委书记黄仲翔电话通知被告人蒋某某到长沙市住建委纪委,被告人蒋某某接通知后,主动赶到长沙市住建委纪委,之后随同在此等候的纪委工作人员到静园接受调查,4月11日,长沙市纪委宣布对被告人蒋某某实行“两规”,在调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交代了本案的全部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期间,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沙市纪委联合办案,通过一定的调查,掌握了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线日,长沙市纪委将案件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同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蒋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立案侦查,并同时决定对被告人蒋某某刑事拘留。6月1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调查期间和侦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起诉指控的涉嫌玩忽职守的全部事实。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利用职务之便为别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的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66.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又积极退缴赃款,亦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60.8万元(含人民币134.3万元、购物卡26.5万元)、金条3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6月7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60.8万元及金条3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蒋某某上诉称:“我是主动到长沙市住建委接受调查,且在双规之前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我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2014年5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蒋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国印律师)

  一股较强冷空气影响刚刚结束,10月18日至19日,新一股强冷空气又将接踵而至。这股强冷空气影响范围广且降温实力强,可波及江淮、江南东北部等地。

  这次过程水汽和动力条件较好,影响范围广,河南、山东部分地区降雨量或为同期少见。今天开始至18日,随着暖湿气流发力北上,配合北方冷空气,中东部将有一轮大范围降水天气过程。

  中国地震台网自动测定:10月16日19时43分在新疆巴音郭楞州尉犁县附近(北纬40.93度,东经84.16度)发生5.2级左右地震,最终结果以正式速报为准。

  来源:经济日报微信公众号 美联储9月启动降息后,对货币政策走向的表述依旧不明,还多次释放“不急于迅速降息”的信号,引起全球市场波动。不过,美联储“以数据推动货币政策选择”的做法不能让市场机构信服,放缓降息节奏的代价不小。

  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10月16日19时43分在新疆巴音郭楞州尉犁县(北纬40.91度,东经84.17度)发生4.9级地震,震源深度17千米。(来源:中国地震台网)更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没有经过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

  北大、清华名校游学点被取消!#研学 旅行游而不学属于欺诈,#法院 :退一赔三 #深圳 #研学旅行

  10月16日,京东发言人微博公布消息:近日,有关章泽天女士加入“光明会”、恶意造谣抹黑刘强东章泽天夫妇家庭及私人生活等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大量水军账号有组织地大肆散布、传播上述谣言,短时间内炮制出上万条谣言信息。刘强东章泽天夫妇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已受理该案且正在侦办中。

  随着社会的持续进步,消费水准不断提升,年轻人所面临的压力也随之增大。然而,跟着社会的演变,众多60、70后的父母慢慢的开始接受并理解子女的这种生活选择。

  1993年12月31日,昆明市第一看守所的死刑犯李红涛度过了他人生中最漫长的一夜。第二天清晨,他将面对的就是无情的枪口。然而,就在这个绝望的夜晚,李红涛发明出了一个“神器”,让他逃过了死刑,同时也改变了他的命运。谁也没想到,一个死刑犯在未来居然成为了科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