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操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操控法令》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决议对下列物项施行出口操控:
a.土压平衡盾构机、泥水平衡盾构机及其他类型盾构机(参阅海关商品编号:8430313010);
b.敞开式、单护盾、双护盾岩石地道掘进机及其他类型岩石地道掘进机(参阅海关商品编号:8430313010)。
d.主驱动体系及其他要害单元(参阅海关商品编号:8431499910)。
(三)2E906.专门规划用于2A906或2B906项所操控物项的再制作技能。
(一)2B904.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步履式发掘机(参阅海关商品编号:8429521920):
技能阐明:步履式发掘机是指使用作业设备、支腿或车轮的复合动作,完成自行走,从而在全通用地势展开多功能发掘的机械设备。
(二)2E904.专门规划用于2B904项所操控物项的液压体系电液份额操控技能。
(一)2B903.用于海拔3000 m以上区域,具有以下一切特性的高原型湿喷机(参阅海关商品编号:8479109010):
技能阐明:高原型湿喷机是指在高原区域将拌和好的物料(如混凝土等)输送到喷头处,并经过加风、加速凝剂,将物料喷发至作业面的设备。
a.发动机上限功率超越75 kW,扭矩超越680 N·m的高原型发动机(参阅海关商品编号:8408909240、8408909330);
d.排气量超越15 m3/min的两级紧缩空压机(参阅海关商品编号:84148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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